變更細部計畫構想
(一)變更細部計畫緣起
更新單元範圍內原計畫道路將更新單元劃分為四個區塊,四個區塊面積皆未大於1,000m²,若四個區塊個別開發,無法使整體空間有效的配置與利用,且計畫道路未來可能僅供作為基地內部道路使用,無法發揮真正提供公眾使用的機能,為利於更新單元之整體開發,爰變更地區商業用地及計畫道路計畫範圍,並為改善地區環境品質,於更新單元東南側劃設綠地,供附近地區居民使用,以提升環境品質,變更範圍詳圖6-2。
(二)變更處理方式
本計劃擬將更新單元範圍內十字4米道路面積419.17m²變更為地區商業用地,並於更新單元北側地區商業用地退縮157.57m²變更為道路用地、東南側地區商業用地變更260.60m²為綠地(詳表6-1、圖6-3)。
本更新單元北側華陰街於承德路-捷運廣場路段計畫道路寬度為12公尺,臨本更新單元北側路段計畫道路寬度則縮減至8.3公尺,且路邊停車情況嚴重,影響通行寬度與安全。爰此,本計畫擬變更退留3.7公尺道路,將增加華陰街整體道路寬度延伸性,並提高道路服務水準;且可因應京站開發後之交通量與紓解交通問題。
又經細部計畫變更後道路用地部分亦可為人行道使用,串聯地區整體開放空間,亦可增加設計臨路面寬,提高土地使用強度,活化都市機能。
因此,將計畫道路面積等量變更為公共設施面積後,不僅無礙整體開發後之交通機能,且延長左側12米寬華陰街之範圍,可提升華陰街道路服務水準及土地使用機能,創造更為舒適的生活環境品質。
另本更新單元東側鄰變電所部份,建築物依高層建築落物曲線檢討需退縮4.55公尺,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3.64公尺建築,其退縮部份可作為空地計算。」,依條文內容可知公共設施用地如建築使用,得自行退縮3.64公尺建築,而變電所主建物現況已有退縮,本更新單元未來完成之建築物將與變電所主建物至少距離8.19公尺以上。且於細部計畫變更後,更新單元東南側將變更為綠地,因此若未來變電所進行改建,本案計畫不影響變電所用地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九條檢討。
(三)變更處理程序
本更新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辦理細部計畫變更程序,而本更新單元細部計畫變更部分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僅涉及細部計畫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與都市更新條例細則第12條規定:「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爰此,本更新單元將於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時辦理細部計畫變更程序。
(四)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8、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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